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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兒可判離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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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 由 快樂園長 周四 10月 30, 2014 3:15 pm

虐兒可判離婚《民法-親屬篇》

立法院於2007年12月19日通過的重要修正法案,民法親屬篇的修正。
為了防止虐待兒童問題層出不窮,民法親屬篇1052條,修正為直系親屬,包括養父母,如果有一方虐待小孩,另一方可訴求離婚。
民法 第 1052 條 ﹝離婚之要件﹞
第4項
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
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
轉自_ 桃園徵信社

快樂園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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